政策法规
河南省工信厅印发《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 时间:2024-01-12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9日
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设计河南建设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提升工业设计水平,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园区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创新能力强、发展水平高的工业设计机构。包括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三种类型。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
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是指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拥有较好的服务平台和配套体系,集聚了一批工业设计机构,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产业园区。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园区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单位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园区的推荐申报,协同做好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主要评价指标见附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以专门成立的内设部门或分支机构形式,已独立稳定运行3年以上,重视工业设计投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创新设计能力较强,拥有高素质的设计师团队,设计人员数量20人以上,具有工业设计相关学科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近3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数量年均8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获得50项以上。
(四)工业设计业绩突出,积极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研究等项目任务,优秀设计成果获得知名奖项,成果产业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积极参与工业设计行业活动,牵头或参与制定标准,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主要评价指标见附件):
(一)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成立2年以上,重视工业设计费用投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人员,从业人员数量20人以上,具有工业设计相关学科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经营管理稳定,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较高,设计成果获得知名奖项,积极参与工业设计行业活动,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
第八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正常运营1年以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三)制定了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具体政策,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设施,有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组织能力,积极为工业设计相关企业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
(四)已集聚一批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设计机构,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数量100人以上,设计产业规模2000万元以上,入驻设计机构对园区建设和服务满意度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企业向地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高等院校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随相关工作通知印发)及相关材料。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向地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申请表》(随相关工作通知印发)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地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企业或园区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况组织现场考察,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原则上每2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指导服务,推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关键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提升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增强产业创新发展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择优推荐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每4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应提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随相关工作通知印发)及有关材料,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应提交《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复核表》(随相关工作通知印发)及有关材料,经地市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复核材料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称号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因第十六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设计产业园区称号的,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园区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地市工信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情况,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产业园区培育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工信产业〔2015〕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