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时间:2022-09-21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建设,凝聚设计创新骨干力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认定工作正式启动,具体认定工作方式详见《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2022年9月21日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建设,凝聚设计创新骨干力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打造一批工业设计创新支撑和服务能力平台,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启动创新设计研究院申报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是指对提振产业经济、发挥设计牵引价值、突出行业特色具有广泛影响力和显著成绩的创新载体。创新设计研究院分产业、分行业认定,全称为“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领域名称)”。每个申报对象最多可申报3个领域,申报领域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所属产业自行拟定。

第三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认定范围原则上为全国范围内各省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中心,企业设计中心,设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高校设计研究院(实验室),行业组织、平台等。

第四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每两年认定一次,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和运营;申报主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要有固定工作场所和专职工作团队。

(二)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

(三)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创新能力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设计产品或服务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申报主体把工业设计、创新设计的发展纳入单位顶层发展战略,鼓励单位高级别管理人员担任研究院负责人;在多个层面为研究院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设计服务和教育专业人员的能力或资源。

(六)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在本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专业水平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事设计相关工作的人员占申报主体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七)鼓励有研发能力的申报主体具有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所需的先进研发试验条件。年度研发经费中,设计创新投入占比不低于20%。

(八)具备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保护制度。

(九)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没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采取自愿报名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包括:

(一)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二)行业组织或公共机构推荐;

(三)企事业单位推荐;

(四)业内专家推荐;

(五)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理事会推荐;

(六)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分支机构推荐;

(七)自荐报名。

第八条 申报对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申报表》。

(二)3年来申报单位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整理。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评审。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名单。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负责创新设计研究院的管理工作,研究院需明确院长、副院长人选,并向协会备案。认定名单和简介在中国工业设计协会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实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刻制公章,不得再设立下一层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将搭建工作及交流平台,在国家级省级项目申报、专项课题研究、评奖及大赛、人才培养、标准制定、产业合作、招标投标、产业金融、国际交流、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深化服务,并收取必要的管理服务费。给予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相关单位、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支持优惠,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和行业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创新设计研究院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接受复核的创新设计研究院需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并填写《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创新设计研究院复核表》报协会。

第十四条 协会为获得认定的创新设计研究院统一制做、颁发牌匾。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创新设计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工业设计协会有权撤销称号、发布公告并向社会公示:

(一)擅自制作、涂改、出租、出借创新设计研究院牌匾或私刻创新设计研究院公章;

(二)经营管理不善,不能保持创新设计研究院认定条件的;  

(二)申请或审核过程中弄虚做假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四)复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限,整改结束仍不合格的;

(五)创新设计研究院性质或功能发生变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六)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法违纪和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